
澳門
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
導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以與國際接軌,進一步維護本澳經濟體系嘅安全穩定。要法律於今年六月十二日刊登同公佈,並已於今年十一號一日起生效。
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
澳門特別行政區系“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嘅人員,APG作為金融行動特別組織(FATF)喺亞太區區准人員,OG真人娛樂平台FATF喺反清洗黑錢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方面訂立咗四十項建議,各人員國家同管轄區均須守同實施。當中一個建議系鼓勵同推動各人員立法建立制度,以偵察同睇實跨境運送現金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以與國際接軌,進一步維護本澳經濟體系嘅安全穩定。要法律於今年六月十二日刊登同公佈,並已於今年十一號一日起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十二萬蚊或者以上嘅現金,或者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匯票、付款授權書、本票等,應投懷關員向海關申報,包填申報書同揀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畀海關關員查問,亦應如實申報,如果唔系,可畀科處澳門幣一千至五十萬蚊罰款。
申報制度嘅實施並唔會制、阻滯或者禁止合法嘅資金進出澳門。出入境人士。只須遵照有關規定申報便可。冇治理出入境手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嘅過境旅客,就無須申報。海關負責監管、監察同科處罰。為此,海關關員有權隨機抽查出入境人士。、對其進行抄身同抄行李,系有跡象顯示攜帶現金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可能涉及或者嚟自不法活動嘅時候,扣留有關財物直至司法差館人員到場。
澳門金融理
法律所指嘅“現金”係指流通嘅本地銀紙、硬同外幣。如特產系外幣,須採用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佈嘅當日兌換率折算,旅客如對此有疑問,可向關員查詢適用嘅兌換率。“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係指向一名真實或者虛構收款人簽發嘅、唔論屬無記名或者無制背書嘅任何錢證券或者票據,如旅行支票同可轉讓證券,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允許單憑交付便可轉讓收款權利嘅錢證券或者票據,與及唔哂成嘅票據,包有簽名但未載有收款人名嘅支票、本票同付款授權書。
申報嘅事項唔包黃金、其他貴重金屬、寶石同賭場籌碼,但旅客同居民應注意守對外貿易法嘅規定。申報屬個人性質,應由旅客本人因應個人特產總額作出申報,例如一個旅行團公司有廿五個人成行入境澳門,其中,三人各自攜帶超出澳門幣十二萬蚊嘅現金,噉,佢哋三人便須各自進行申報程式。
申報書上嘅資料會儲存於海關加密嘅資料庫內,並以加密方式傳送於法律指定嘅權限部門,即金融情報辦公室同司法差館。有關資料嘅保存期為五年,之後,海關就會銷毀資料。